建築使用執照上記載停車位為106個,但該名冊確登記了111個住戶對應的車位。

經過實地清點後數量為116個。尚有5個為無登記的車位!

以停車位所在空間論,停車位應為共用部分;

以名冊登記的事實看來,停車位的使用上為約定專用;

以停車的情形來看,不維護約定專用的停車位,導致機械停車位不妥善,只好去佔用其他停車位或公用空間。

一個蘿蔔一個坑,有所本不怕賴,該修的該還的可以開始動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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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家高鐵福區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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