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如下:
一、出席會議戶數25戶,同意成立管理委員會票數25票。
二、管理委員當選名單。
A分區27-28號2名:黃X睿 、 張X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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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使用執照上記載停車位為106個,但該名冊確登記了111個住戶對應的車位。
經過實地清點後數量為116個。尚有5個為無登記的車位!
以停車位所在空間論,停車位應為共用部分;
以名冊登記的事實看來,停車位的使用上為約定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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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7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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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本社區於六月七日召開的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出席人數未達法定門檻,故無任何決議。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本社區總戶數111戶為例,需23戶出席、12戶同意即可達到條例規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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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惟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其住戶在公寓大廈之行為,是否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之執行?
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如果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定管理負責人時,除不能適用管理組織相關辦法外,其住戶在公寓大廈之行為,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故該公寓大廈如無管理組織之設立及規約之訂定,住戶得逕依本條例第59條申請地方主管機關對違法住戶予以處理。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322號之判決要旨,「住戶之違反行為及管理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之制止行為,均須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之行為人為限。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如有違反規定變更使用者,因屬既存之違建,僅能適用行為時之建築法或其相關法規處理,方符合法規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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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6/7日中庭的聚會當成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那擇日再聚個會,整個社區的管理委員會就有譜了。
可以多一些人來煩惱以下的問題嗎?
一、地下室一樓空間的淨空,公告淨空後,有錢就請人來清理,沒錢就稍稍整理。我們需要開會空間。
二、希望第二次會議開會時,徵求安全人員,維護會議進行,上次有位喝酒的先生,行為舉止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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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政府建管課人員說,此申報作業委託鄉鎮市公所辦理,只好再驅車前往竹北市公所。
還是卡關,大魔王是什麼呢?
建築物使用執照,一來我不是建商、二來我不是原始住戶、再者也可花500塊大洋去縣府建管課查詢,萬一上面載名還是120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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