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惟未成立管理委員會,其住戶在公寓大廈之行為,是否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之執行?

答: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如果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選定管理負責人時,除不能適用管理組織相關辦法外,其住戶在公寓大廈之行為,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故該公寓大廈如無管理組織之設立及規約之訂定,住戶得逕依本條例第59條申請地方主管機關對違法住戶予以處理。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1322號之判決要旨,「住戶之違反行為及管理委員會或主管機關之制止行為,均須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後之行為人為限。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如有違反規定變更使用者,因屬既存之違建,僅能適用行為時之建築法或其相關法規處理,方符合法規不溯及既往之原則。」。

筆者某日13:10去電縣政府建管課詢問建築使用執照一事,可能我打擾到他休息,他劈頭就說84年之前的公寓沒有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的必要。聽了讓我火大,就回他那我們就是要依法成立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不行嗎?他才勉強耐住性子讓我把事情問完。根據以上條例,住戶的行為違法還是需要住戶提出申請對違法住戶予以處理,如果有管委會一般違法住戶會比較顧忌對方是個多數人的團體,比較不會淪為住戶對住戶的惡鬥爛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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